1. 問:購買商品或服務項目較多,發票開具時必須開具明細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2. 問:公司跟個人一次性簽訂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時按租賃金額1‰貼花。
即一次性簽訂多年的租賃合同,應按租金一次性繳納印花稅。一次性簽訂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按照5年租金一次性繳納印花稅。
3. 問:注冊資金與實收資本金額不一致,應如何計算繳納印花稅?
答: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4.問:一般納稅人企業,什么情況下可以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一般納稅人企業適用上述規定。
5.問:企業的哪些維修費用支出應該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上述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6.問:企業工會經費組織員工教育,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 國稅發[1998]155號: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所以,以工會經費支出組織員工文體娛樂活動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7.問:建筑施工企業選擇一般計稅的項目,增值稅繳納時是否可以減分包款?
答: 財稅「2016」36號: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8.問:生產企業銷售生產廠房及土地,扣除項目金額怎么確定?
答:土地增值稅條例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所以生產企業銷售土地及地上廠房,可除項目由以下三部分確定: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舊房的評估價格;
3)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9.問:一般納稅人公司制作廣告牌的同時提供廣告牌安裝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一般納稅人制作廣告牌的同時提供廣告牌安裝服務,屬于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按照銷售貨物和安裝服務分別核算銷售額并繳納增值稅。
10.問:派遣公司派遣職工到其他單位工作,派遣公司在判斷自己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合標準時,這部分派出的員工是否包括在從業人數內?
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規定:“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因此,勞務派遣公司在判斷自己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時,派出的派遣員工不應計算在從業人數內。







